PART 01基本案情:2022年3月1日傍晚,王女士駕駛小轎車行駛時,與騎著電動車正在左轉彎橫過馬路的李先生發生碰撞,造成李先生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南陽市交管支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女士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李先生承擔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李先生被送往醫院救治。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李先生便委托我所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賠償自己各項損失。
PART 02辦案經過:
我所法醫工作人員在研究完李先生的傷情后,建議其進行傷殘鑒定。待李先生傷情穩定后,于訴訟前提交鑒定申請,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作出評定。對李先生在醫院住院期間治療的疾病與交通事故是否存在關系,若存在因果關系,其原因大小及醫療費合理性審查進行鑒定。
后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
1、顱腦損傷經手術治療后評為一項十級傷殘,交通事故外傷系“主要因果關系”;多發肋骨骨折伴畸形愈合評為一項十級傷殘。
2、誤工期建議為180日,護理期建議75日,營養期建議75日。
3、被鑒定人在醫院住院期間治療的疾病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交通事故外傷系“主要因果關系”。
另查明,肇事小轎車事故期間由王女士駕駛,登記車主為他人,其在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保有交強險與商業險(保險限額為100萬元),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PART 03提交證據:
為支持其主張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李先生的身份證復印件。用于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第二組證據 : 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一份。用于證明侵權事實的發生、責任劃分。
第三組證據:肇事司機王女士的駕駛證、肇事車輛的行駛證以及交強險和商業險保單復印件各一份。用于證明被告的身份信息、肇事車輛信息以及投保信息。
第四組證據 : 診斷證明、出院證、病歷、費用匯總清單、住院發票、門診發票、檢查報告單。用于證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的治療和花費情況。
第五組證據: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工作證明、工資單。用于證明誤工損失按照實際誤工計算。
第六組證據: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護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用于證明護理人身份信息。
第七組證據:鑒定報告及鑒定費發票。用于證明因交通事故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180日、護理期75日、營養期75日。
第八組證據:某醫療轉運護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發票及收據。用于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轉院所需的救護車費用。
PART 04保險公司辯稱:醫療費在交強險外只承擔70%的賠償,并且扣除15%非醫保用藥。在醫院住院期間費用只承擔60%。原告事故發生時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不承擔誤工費。事故責任是主次責任,只在商業險限額內承擔70%責任。根據鑒定報告,原告顱腦損傷經手術治療后被評為一項十級傷殘,與交通事故外傷系主要因果關系,此損失只承擔60%的責任。另外,精神撫慰金過高,且不承擔訴訟費。
PART 05法院經審理認為: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王女士駕駛機動車通過路口時遇人行橫道時未減速慢行,違反禁止標線是造成該事故的主要原因;李先生駕駛非機動車橫過馬路時未下車推行是造成該事故的次要原因。據此,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女士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李先生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該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責任劃分明確,法院予以采納。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和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試行)》的相關規定,原告與被告的責任應當以 2:8 劃分。現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要求被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理由正當,依法予以支持。
2.因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故對于原告的各項損失,首先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由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原告外傷的參與度分別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PART 06最終判決:原告主張的各項合理損失共計135018.04元,首先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64038.61元。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的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52979.43元,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80%的賠償,為42383.54元。
在律師的幫助下,李先生拿到了12余萬元的賠償款。李先生對此結果非常滿意,特送來“為百姓討公道,為世間持正義”的錦旗表示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