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的一天,張華(化名)駕駛的小客車與李。ɑ{駛的電動車相撞,事故造成李俊受傷及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李俊被送往醫院治療,住院22天,治療期間共產生醫療費6000多元。后對其車輛進行維修,花費1000多元。該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張華負全責,李俊無責。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李俊便委托我所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經查,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訴諸法院,請求二被告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及財產損失等共計 35636.84 元。期間律師與保險公司溝通調解事宜,保險公司稱醫藥費只花了幾千元,提出只給10000多的調解意見。最終無果便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
在起訴前,李俊向法院提出司法鑒定申請,要求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及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評估。司法鑒定所作出了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原告李俊左肩袖損傷,但尚不夠殘。誤工期90日、護理期70日、營養期40日。為此產生鑒定費600元。上述事實,有病歷資料、醫療費發票、交通事故認定書、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李俊的身份證復印件、電動車維修費發票及清單,張華的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復印件,交強險保單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被告張華辯稱,當時對事故認定書不認可,但是公安機關已經作出了認定,只能接受。且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應該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部分訴請過高,不應得到支持;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犯公民健康權的,依據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依據事故認定書顯示,被告張華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車輛進出道路時未讓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等,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張華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交警大隊對該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符合客觀事實,予以確認。因此,在事故中對于原告的賠償請求,應當由被告張華全額賠償。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的承保單位,應在其承保的保險金額范圍內代被告張華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本案被告張華的車輛未顯示有投保商業三者險,故對于超出交強險的賠償金額,應由侵權人張華負責。
根據本案認定的事實,依據《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對原告的具體賠償數額計算如下:
一、醫療費用賠償項目
1.醫療費,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共產生醫療費6658.57元,有相關發票,予以支持;
2.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22天,按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50元/天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22天=1100元;
3.營養費,經評估營養期40天,營養費20元/天×40天=800元。
上述3項費用共計8558.57元。
二、傷殘賠償費用項目
1.誤工費90天,參照2021年度河南省農林牧漁業平均工資為52304 元/年計算,誤工費應為52304元/年÷365天×90天=12896.88元,予以支持;
2.護理費70天,1人護理,按照2021年河南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50254元/年計算,護理費50254元/年÷365天×70天×1人=9637.75元;
3.交通費,按22天計算,均在南陽市以內,交通費20元/天×22天=440元;
4.鑒定費,600元,有相關票據,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上述4項費用共計23574.63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項目
財產損失部分,事故認定書顯示原告車輛受損,原告進行了維修并提供了相關發票及維修清單,真實性可以認定,維修費1210元,應予以支持。
上述第一二三項共計33343.2元
綜上,原告請求的各分項賠償數額均未超出交強險限額,故應由被告保險公司予以賠付。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原告李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財產損失、鑒定費等共計33343.2元。我所提出的賠償項目數額幾乎全部得到了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