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的某天,被告張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交道路叉口處時,從后面撞向了同向行駛的吳某某駕駛的輕型欄板貨車。貨車被撞失控后,撞上同樣同向行駛的李某某駕駛的小型面包車。事故造成一死數傷,其中傷者就包含我方當事人宋某某。
后經交警大隊認定,張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他人無責。經查,肇事車輛半掛牽引車的實際所有人為王某,張某某系王某雇傭的司機,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
等當事人傷情穩定后,便開始委托鑒定所對其傷殘程度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評定,結論為:十級傷殘,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當事人支付鑒定費1300元。
待律師計算好各項賠償數額后,便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鑒定費、交通費共計18萬余元。
附賠償項目計算表:
1、醫療費,74314.37元。
2、營養費,每天按20元計90天共計1800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按50元計算38天共計1900元。
4、護理費,按照上年度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50254元按1人計算60天,即50254元/年÷365天×60天×1人=12391.39元。
5、交通費,每天按20元計38天為760元。
6、殘疾賠償金:
(1)殘疾賠償金,按2021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7094.8元依原告十級傷殘計算20年,即37094.8元/年×20年×10%=74189.6元;
(2)被扶養人生活費,其母親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按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23177.5元計算5年,即23177.5元/年×5年×10%÷6=1931.46元,其兒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按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23177.5元計算1年,即23177.5元/年×1年×10%÷2=1158.88元。
以上共計77279.94元;
7、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5000元。
8、鑒定費1300元。
9、誤工費,上年度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50254元計算180天,即50254元/年÷365天×180天×1人=25793.75元;
10、殘疾輔助器具費2680元;
以上10項共計203219.45元。(包含被告王某已墊付的1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張某某駕駛的牽引車與吳某某駕駛的貨車、李某某駕駛的面包車發生碰撞,造成乘坐人宋某某受傷,張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而肇事車輛牽引車實際所有人為王某,該車在保險投保有交強險,與某運輸公司簽訂有統籌合同。吳某某駕駛的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保險。故對原告的損失,被告王某及兩個保險公司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而肇事司機張某某系被告王某雇傭的司機,其侵權責任應由雇主承擔,故張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4911.2元;
二、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19800元;
三、被告王某賠償原告153508.25元(不含已墊付的15000元);
四、被告某運輸公司對被告王某應支付的賠償款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在辦案律師的努力下,最終為當事人爭取到了近19萬元的賠償款。到此,案件得以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