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2022年3月的一天,公交車司機張洪亮(化名)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剎車,致使乘坐人李明霞(化名)倒地受傷。該起事故由交警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予以認定。事故發生后,李明霞被送往醫院治療,住院28天,花費3萬7千余元。
02辦案經過: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告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經查,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為公交公司,張洪亮系該公司的公交司機,公交公司為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該保險承保車輛每座責任限額為10萬元,且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李明霞住院期間花費的3萬多費用公交公司已經墊付。
待李明霞的傷情穩定,便委托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傷殘十級,后續治療費用大約15000元,誤工期為150日,護理期為75日,營養期為75日,支出鑒定費1900元。
我方認為,公交車司機張洪亮的侵權行為使李明霞身體及精神遭受嚴重損害,其作為肇事車輛的駕駛人、公交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承運人責任險保險人,應對我方當事人即李明霞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賠償原告李明霞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其它各項損失共計 139043.25 元。
03為支持其主張,特提供以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李明霞身份證復印件;
證明目的:原告的身份信息。
第二組證據:交通事故證明原件;
證明目的:事故事實認定情況。
第三組證據:張洪亮駕駛證、肇事車輛行駛證及交強險和承運人責任險保單復印件;
證明目的:被告的身份信息、肇事車輛信息及其保險情況。
第四組證據:診斷證明書、出院證、住院證、住院病歷、CT診斷報告、費用匯總清單,住院收費票據、門診票據、檢查報告單。
證明目的: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住院以及花費情況。
第五組證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復印件一份;
證明目的:證實原告是農村戶口,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誤工費按照農林牧漁標準主張。
第六組證據:護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
證明目的:護理人的身份信息。
第七組證據:村委會家庭成員證明、被扶養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戶口簿復印件;
證明目的:被扶養人的身份信息。
第八組證據:鑒定報告,鑒定發票;
證明目的:證明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十級傷殘,后期醫療費、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以及鑒定花費情況。
04附:辦案律師計算的李明霞(無責)項目賠償表
05爭議焦點:公交公司辯稱,原告請求的賠償數額過高,存在不合理的情形,對誤工費、護理費及后續治療費有異議。保險公司辯稱,根據保險合同約定,2021年乘運人責任險的保額是10萬元,故本案的賠償責任限額是10萬元。且認為三期天數認定過高。
06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各項損失如下:
1.醫療費37160.6元,有住院病歷及發票佐證,予以支持。
2.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予以支持。
3.營養費1500元,予以支持。
4.后續治療費15000元,有鑒定報告,法院予以支持。
5.護理費10326.16元,予以支持。
6.誤工費21494.79元,予以支持。
7.殘疾賠償金74189.6元,予以支持。
8.被扶養人生活費7532.69元,予以支持
9.交通費共計560元,予以支持。
10.精神撫慰金: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院酌情支持4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11.鑒定費1900元,系合理且必要開支,予以支持。
以上共計 175203.84 元。
07法院判決: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0萬元;公交公司在超出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范圍賠償原告各項損失75203.84元,扣除已墊付的37160.6元,還應賠償原告38043.25元。至此,案件得以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