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的最后一天,吳軍(化名)駕駛小轎車在交叉口左轉彎時,違反信號規定,與騎著電動自行車的張。ɑ┌l生碰撞,造成兩車及張俊的手機和眼鏡均受損的交通事故,張俊被送往醫院治療。后經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處理,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軍負主要責任,張俊次責。
辦案經過: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張俊的父親便委托我所辦理案件。經查,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險。
待張俊的傷情穩定后,便開始委托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評定。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評估意見為:后續治療費用約為人民幣1萬元;誤工期12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另外,共支出鑒定費1900元。且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張俊的電動自行車、眼鏡及手機受損,張俊為此支付拖曳費100元,車輛維修費1640元,購買眼鏡3648元;價值2499元的手機也因此損壞。
上述事實,由我方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歷、出院證、診斷證明、醫療費清單及發票、交強險保單、商業險保單、戶口本及親屬關系證明、司法鑒定書及鑒定費發票、照片、其他費用支出發票等證據予以證實。
因此,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保險人,應在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財產損失等費用共計129616.51元。
爭議焦點:保險公司認為護理費、鑒定費、后續治療費用過高,且對財產損失有異議。
法院認為:根據原告請求的賠償項目及數額,法院逐項評定如下:
1、醫療費:由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歷及醫療費、門診收費發票予以證實,予以支持;
2、后續治療費:原告的傷情經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其后續治療費為10000元,系合理、必要的費用,予以支持;
3、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實際住院54天,主張按照每天50元標準計算,該項費用為50元/天×54天=2700元,予以支持;
4、營養費:經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營養期為60天,原告主張按照每天20元標準計算,該項費用為20元/天×60天=1200元,法院予以支持;
5、護理費:經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護理期為60天,住院期間由其父親進行護理并提交了陪護證,并向法院提供其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證等證據證明其從事貨物運輸行業,請求按照2021年河南省交通運輸業平均工資標準87331元/年計算,法院予以確認;該項費用計算為87331元/年÷365天×60天×1人=14355.78元,予以支持;
6、交通費:原告實際住院共54天,原告主張按照每天20元標準計算,該項費用為20元/天×54天=1080元,法院予以支持;
7、殘疾賠償金:原告已構成十級傷殘,主張按照2021年度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37094.8 元/年計算,該項費用為 37094.8元/年×20年×10%=74189.6 元,法院予以支持;
8、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多處受傷,經司法鑒定為十級傷殘,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事故過錯比例,法院酌定原告的該項費用為3000元;
9、鑒定費:原告為其鑒定支出鑒定費共1900元,系合理支出,予以支持;
10、財產損失: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所騎電動自行車、眼鏡及手機受損,原告并支付車輛拖曳費100元,電動車維修費1640元并購買眼鏡花費3648元,均提供相應發票予以證實,對以上財產損失法院予以確認;關于手機損失,法院酌定為800元為宜;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共計為6188元,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判決: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26257.31元。當事人非常滿意,特送來錦旗以表示對光法律師團隊的肯定及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