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李強(化名)辦理貸款的時候,發現自己的征信存在問題,影響自己辦理征信。經查詢,發現自己在某銀行有一筆2015年的呆賬記錄,擔保貸款10萬元,但事實上,他從未去該銀行辦理過任何業務。
李強起訴至法院,要求查明事實,恢復征信。該銀行的工作人員承認是其在李強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他的身份信息辦理貸款及擔保。期間,在李強多次催促要求消除呆賬后,銀行的工作人員向其出具保證書,保證限期內清理干凈所有不良賬務以及信息。后以雙方自行協商為由,李強撤回了對銀行的起訴。
2022年7月14日,李強到網點查詢個人信用時,發現銀行將呆賬信息記錄狀態變更了結清,個人信用報告上不再顯示該筆信貸交易違約信息。但是,不良貸款痕跡并未消除,且李強的配偶信息也未消除,這嚴重影響李強的信用生活。
李強認為,銀行的工作人員肆意使用了自己的身份信息,銀行也未盡審查義務,違規操作,致使李強被列入銀行信用記的“黑名單”,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其受到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及經濟損失。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消除自己在銀行的所有個人賬戶信息,消除不良征信痕跡,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費等相關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名譽權是自然人享有獲得和維持對其名譽進行客觀、公正的社會評價的一種人格權,除法律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因故意或者過失損害他人名譽。被告通過征信中心網上發布的原告個人信用報告,屬于公布他人信息的一種形式。其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法庭提交原告在涉案期間存在借貸行為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相關證據,其通過征信中心在網上發布的關于原告借貸逾期的信用不良記錄不真實,后被告雖消除了信貸交易違約信息,但原告配偶信息至今未予消除,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依法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個人征信報告中配偶信息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曾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因征信問題而受到影響,其精神受到損害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故被告應當賠償原告因此產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該事實造成原告否定性評價的程度和范圍,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支持2000元。原告產生的律師費用5000元,系因被告的侵權行為引起的必要經濟損失,被告應當負擔。
綜上,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消除原告個人信用報告中的配偶信息;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向原告支付律師費5000元。至此案件得以圓滿解決,當事人對光法律師團隊非常滿意,特送了兩面錦旗表達自己的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