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8月10日下午,張建忠(化名)在某建材公司攪拌站工作時,從2米高的鏟車墜落,事故發生后被送入醫院治療,2021年10月19日出院。在住院期間,建材公司僅墊付醫藥費22000元,其余費用均由自己支付。張建忠多次與建材公司協商,但是對方一直推脫不理,現就賠償問題無法調解一致。
無奈,張建忠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便委托我所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 交通費、 鑒定費等各項費用。經查,該建材公司在保險公司購買有商業保險。張建忠的傷勢構成十級傷殘。
被告建材公司辯稱:張建忠受傷的情況基本屬實,但是原告自身對其受傷也是有過錯的。原告在從事高空作業時,沒有系安全帶并且站在并不適合作為支架的鏟車上進行作業,對其危險性應當是明知的,原告作為一個老工人應當對危險性清楚的,因此對其傷害應當承擔次要責任至少應當承擔百分之30的責任。
我方認為:上鏟車進行工作是管理者的要求,我方也不能預見從鏟車上摔下,并且保險帶等安全措施應當由管理者提供,我方沒有過錯。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進行高空作業未系安全帶保險免賠不賠償,并且未取出內固定的情況下進行傷殘評定,明顯不客觀,不認可傷殘。在查明事實的前提下,保險公司僅在意外住院津貼、意外身故和殘疾以及意外傷害醫療三個賠償項目中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償,且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
我方認為:關于保險公司是否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我方并不知曉,需舉證證明,法院核實。
最終在辦案律師的努力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一、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前向原告張建忠支付賠償金86000元;
二、保險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前向原告支付賠償金50000元;
至此,案件得以圓滿解決,當事人對此結果非常滿意,特送來一面錦旗以表示對我所律師辦案團隊工作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