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從事廣告設計、制作、安裝等工作。2018-2022 年期間,原告與被告某地產公司多次簽訂關于房地產項目的廣告制作及安裝合同,合同對廣告制作與安裝的物品種類、價格、規格等方面做了具體約定。
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如期完成了廣告制作及安裝,并經過被告驗收合格。被告卻在支付一部分費用后,以各種理由拖延支付剩余費用20余萬元。
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履行。無奈只得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已經用拖欠的物料費抵了購房款。對此我方提供了錄音證據以證明關于當時關于沖抵的約定,明確當時是因為當事人遲遲拿不到物料費用,為盡早拿錢,在被告的安排下,先將物料費用沖抵到案外人的那套房子名下,待其交付購房款后,優先支付給原告。結果被告收到錢后卻挪用了,并未支付給我方當事人即原告。
在律師的努力下,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原告自愿放棄1萬元,被告支付原告廣告設計、制作、安裝費用等共計19萬7千余元。
此案從委托到結束,僅用時兩個月,當事人對此非常滿意,特送來錦旗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