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基本案情:
2022年4月的一天,張秀霞(化名)駕駛兩輪電動車在路上行駛時,與王軍(化名)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張秀霞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
事故發生當天,張秀霞便被送往醫院治療,共計住院9天,花費醫療費3045.84元,王軍為其墊付了1062.5元。隨后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秀霞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軍承擔次責。
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張秀霞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經查明,王軍駕駛的小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保額為2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且本次交通事故發生于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人,應對張秀霞的各項損失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待張秀霞的傷情穩定后,便在我所法醫工作者的全程陪同下進行三期鑒定。鑒定所出具評估意見書,評估意見為誤工期120日,護理期45日,營養期45日。張秀霞支出鑒定費600元。
隨后便開始整理各項證據材料并計算各項賠償項目數額。接著便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及王軍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賠償張秀霞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財產損失、交通費等損失共計30147.38元。
PART.2爭議焦點:
保險公司對誤工費有異議,認為提供的村委會證明等均無法證明收入減少及減少情況;護理人信息無法提現,不能證明護理情況;三期鑒定過長,不認可,要求重新鑒定;車損蓋章與收款是兩個公司,未提供維修之后的照片,不能證明車輛是否實際維修,且數額過高;對施救費有異議,數額過高。
PART.3法院認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在家務農,原告按河南省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信。
被告保險公司認為“三期”日期明顯過高,誤工天數與住院病歷相互矛盾。法院認為,該評估意見書經原告申請,受法院委托,通知各方當事人參與情況下,有鑒定資質的機構作出的評估意見書,故法院對原告張秀霞提交的評估意見書予以確認。
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的車損費及施救費用有異議,法院經審查,對原告張秀霞提供的證據予以采信。
原告張秀霞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數額確認如下:
1、醫療費3045.84元;
2、營養費900元,按照每天20元計算,營養期評定為45天,計算為45天×20元/天=900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應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按每天50元,住院9天,計算為9天×50元/天=450元;
4、護理費6195.7元,護理期評定為45天,護理費計算為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年平均工資50254元/年÷365天/年×45天×1人= 6195.7元;
5、誤工費17195.84元,誤工期評定為120天,按河南省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資52304元/年÷365天/年×120天=17195.84元;
6、交通費,根據原告住院時間、地點酌定為180元;
7、鑒定費600元;
8、電動車維修費1200元;
9、施救費 380元。
原告以上損失中的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4395.84 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以上損失中的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共計24171.54 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財產損失共計158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內賠償。
PART.4最終判決:
綜上,最終法院全額支持了我所律師提出的賠償數額,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0147.38元。被告王軍為原告張秀霞墊付1062.5元,為減少訴累,由被告保險公司從以上賠償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被告王軍。
當事人對此判決結果非常滿意,特送來錦旗表示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