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的一天,張家明(化名)駕駛大型普通客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車輛失控后發生側翻,造成一名乘車人當場死亡、趙瑩(化名)等43人受傷,車輛及道路交通設施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家明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趙瑩無責。
另查明,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人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趙瑩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待趙瑩的傷勢穩定后,在我所法醫工作人員的全程陪同下進行傷殘鑒定。經司法鑒定所鑒定,趙瑩構成十級傷殘,所需后續治療費用約為10000元,所需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90日。
經辦案律師計算,趙瑩的各項損失如下:
1.后續治療費10000元;
2.營養費1800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1100元;
4.誤工費16531.07元;
5.護理費8066.79元;
6.傷殘賠償金74189.6元;
7.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8.被扶養人生活費12747.63元;
9.鑒定及檢查費2881.6元;
10.交通費927元。
上述費用共計133243.69元。
以上事實,有道路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單、岳陽市第一人民醫院病歷、村民委員會證明、戶口簿復印件、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及鑒定檢查費發票、交通費票據等證據證明。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訴請數額過高,且不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乘坐被告運輸公司的客車,雙方之間的客運合同關系成立,作為承運人的被告運輸公司負有將原告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的義務,并應對在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運輸公司未將原告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故被告運輸公司應當承擔原告受傷損失的違約賠償責任。因被告運輸公司為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按該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替代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趙瑩的合理損失,法院認為,原告的計算依據及計算方法均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133243.69元,未超出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限額,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全額支持了我所律師提出的賠償項目數額,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原告趙瑩133243.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