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張曉慧(化名)準備開一家奶茶店,于是開始四處尋找合適的地方,最終選中了一處。她跟房東李俊夫婦(化名)約定租金總計78000元,并于2022年3月29日向其支付定金10000元,2022年4月2日支付剩余的租金68000元。原以為自己當老板的夢馬上就要實現,可現實卻狠狠地給了張曉慧一擊。
4月6日,張曉慧來到自己租用的店鋪處,卻意外看到城管部門在拆除店鋪招牌,于是便上前詢問現場城管工作人員,知曉該店鋪屬于“1050非商改商”范圍,不能用于經營。
后來,張曉慧得知該房屋已于4 月1日被南陽張衡街道辦1050指揮部下達相關通知:“該店鋪屬于“1050 非商改商”專項整治范圍,須于七日內自行關停經營門店,停止一切經營活動,到行業審批、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注銷或撤銷經營證照,拆除門頭牌匾及違建部分,恢復建筑物原批準使用用途。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同日即4月6日,張曉慧便多次聯系李俊夫婦打聽店鋪情況,打聽店鋪情況。多方咨詢確定不能用于經營后,于4月8日通過微信明確要求歸還房屋,退還房租。但是,李俊夫婦一直不予退還房租也不接收房屋,為此雙方發生糾紛。
以上事實有微信聊天記錄、錄音光盤、收錢碼支付截屏、1050指揮部通告、轉賬憑證等證據予以證實。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張曉慧委托我所代理此案。律師認為,李俊夫婦收取原告 10000元的定金,但其并不是房屋的所有人,對轉租的房屋沒有商業經營使用權,在收到“1050 非商改商”通知后未告知張曉慧的情況下,仍然收取租金,其行為導致租賃無法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故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李俊夫婦返還房屋租金定金88000元及其他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協商一致,被告將位于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XX鄉XX村XX號的房屋轉租給原告經營使用。原告將78000元交付給被告,被告將房屋交付給原告,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協議,但雙方形成了口頭形式的實際的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南陽張衡街道辦1050 指揮部于2022年4月1日已下達關停經營門店,停止一切經營活動的通知,被告仍于次日要求原告交付剩余68000元租金,明顯不當。被告將其沒有商業經營使用權的房屋轉租給原告進行商業經營,并收取原告共計78000元,原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雙方的合同應予解除。原告應返還被告房屋,被告收取原告的78000元應當予以返還。被告陳娟收取原告10000元的定金,但被告對轉租的房屋沒有商業經營使用權,仍然收取原告的租金,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被告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故原告主張被告承擔返還租金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李俊夫婦向原告張曉慧返還房屋租金及定金共計88000元,原告向被告返還房屋。
當事人對案件的辦理結果非常滿意,特送來錦旗表示感謝,并對辦案律師給予高度贊揚:雖然我這是個小案子,可律師幫我挽回了大大的損失!以后有需要的話,還找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