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8月的某天,李麗(化名)駕駛電動輕便摩托車在路口右轉彎時,與逆向行駛的張梅(化名)駕駛的電動輕便摩托車、停放在路口處王菊(化名)的電動汽車發生碰撞,此次事故致李麗受傷及雙方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麗及王菊負次責。
辦案經過
李麗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接到委托后,辦案律師團隊一邊暖心安慰李麗及家屬,一邊開始著手準備各項證據材料。過程中,我所專門負責鑒定的工作人員全程陪同做傷殘鑒定,最終李麗的傷情被評定為十級傷殘。緊接著便開始精密計算各個賠償項目數額。隨后,一紙訴狀將張梅及王菊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李麗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等共計117820.32 元。
案件辦理過程中,經過辦案律師的努力,與被告張梅達成了調解協議:張梅分別于2022年5月30日之前支付李麗37000元、于2022年6月25日之前支付20000元、于2022年7月25日之前支付20000元。在我所專門負責執行的工作人員跟進下,三筆賠償款已全部履行完畢。
而本案的另一被告王菊辯稱:此次事故是因為張梅逆向行駛,騎行速度過高不按規定減速且左顧右盼,這才與轉彎的李麗相撞,與自己無關。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張梅駕駛電動輕便摩托車與李麗駕駛的電動輕便摩托車及王菊的電動汽車發生碰撞,致李麗受傷及雙方車輛受損。該事故經交警隊認定,張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麗及王菊負次責。故原告要求被告王菊承擔責任,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而被告王菊辯稱其不應承擔責任,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故其辯稱理由不能成立。綜上對于原告的損失被告王菊應承擔20%,即26355.17元。
后續跟進
判決下來后,王菊拒不配合履行賠償款。我所執行工作人員便全程協助李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最終成功地拿到了賠償款。至此,兩被告的賠償款均已結清。
當事人對此十分滿意,特送來兩枚錦旗以表對我所辦案律師團隊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