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的一天,張天(化名)駕駛重型貨車行駛時,與駕駛三輪摩托車的李軍(化名)發生碰撞,致李軍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李軍被送往醫院治療。后經交警大隊認定張天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軍無責。經查,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
02辦案經過
我所接到傷者李軍的委托后,先由法醫對傷情進行初步評估,待傷者病情穩定后全程陪同做傷殘鑒定。經鑒定機構鑒定構成傷殘十級;誤工期120日,護理期30日,營養期60日。
隨后便開始準備一系列證據材料,證據如下:
第一組:李軍身份證復印件 ,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第二組:道路事故認定書,證明侵權事實的發生和責任劃分。
第三組:張天的駕駛證,肇事車輛行駛證及交強險和商業險保單復印件,證明被告的身份信息,肇事車輛信息及投保情況。
第四組:醫院診斷證明、出院證、入院證、病歷、費用匯總清單、住院總發票、救護車收據、處方箋、門診發票等,證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及花費情況。
第五組:證明1份,證人證言3份,證明原告的誤工情況。
第六組:護理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護理人的身份信息。
第七組:三輪車購買收據1張、車損照片5張,證明因此次交通事故原告的財產損失情況。
第八組: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鑒定費發票2張,證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十級傷殘、誤工期120日,護理期30日,營養期60日以及鑒定花費情況。
第九組:微信收款賬單截圖。
03爭議焦點
保險公司認為肇事車輛涉及后車箱加高,屬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依據保險免責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機動車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且未及時通知被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鑒定費屬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李軍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保險公司不承擔誤工費。
04法院認為
交通事故造成公民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進行賠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被告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法院對該事故認定予以確認。被告保險公司作為案涉車輛的承保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承擔替代賠償責任。
原告雖已超過60周歲,但其經營有米面加工廠、豆腐店等副業,因事故受傷后導致停止經營、收入減少,故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誤工費的辯解,法院不予采納。
鑒定費系保險公司理賠定損必要支出的費用,被告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辯解,法院亦不予采納。
05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25707.59元。
06一面錦旗
當事人對案件的辦理結果十分滿意,特送來一面“伸張正義 一心為民”的錦旗對我所辦案律師團隊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