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9月的一天晚上,王曉平(化名)騎著摩托車載著自己的兩名幼子在路上正常行駛。不料飛來橫禍,被后面酒后駕駛小客車的李明德(化名)撞上。事故致兩車損壞,王曉平及其兩名幼子受傷,父子三人均被送往醫院治療。后經交警大隊認定,李明德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且未確保安全車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負全責。
經查,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險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萬元。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王曉平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
辦案經過:
接到委托后,律師便開始協助當事人著手準備各項證據材料。過程中,我所法醫工作人員全程陪同當事人做傷殘鑒定,最終評上十級傷殘,誤工期75天,護理期25天,營養期45天,與當初法醫預估基本一致。
一切準備就緒,便開始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李明德及保險公司賠償王曉平醫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交通費、財產損失等各項費用。
爭議焦點:
保險公司辯稱:李明德在明知自己飲酒后仍駕駛機動車并發生事故,主觀上具有明顯故意,由此引發的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而不應轉嫁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已就“駕駛人飲酒駕駛機動車造成損傷,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酒后駕駛機動車屬于嚴重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也是常識性規定,保險公司的告知及明確說明義務可以減輕或無須告知及解釋說明。即使保險公司未就該免責條款盡到告知說明義務,也應當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對超出交強險部分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李明德辯稱:自己已經墊付了三萬多,保險公司未告知自己免責條款,屬于無效條款,因此不能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此外,自己先行墊付了上三萬七千多元,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返還,并且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全額承擔。
法院認為: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的,由侵權人賠償。
本案保險公司作為侵權人李明德駕駛機動車的保險人,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因李明德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針對保險公司提交的免責條款,庭審中其認可其簽名的事實,該條款雖然屬于格式條款,但酒駕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飲酒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得駕駛機動車的法定情形,因此,應當認定本案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盡了提示說明義務,保險合同格式條款應當成為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本案商業三責任險保險人免責,交強險不足部分由侵權人李明德賠償。
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判決原告王曉平父子三人損失合計167738.58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50235.13元;交強險限額外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17503.45元,由被告李明德賠償,與其墊付的37326元相抵銷,差額部分19822.55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從應賠償原告損失中向其支付。即,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30412.58元,支付給被告李明德墊付款19822.55元。
當事人對此結果非常滿意,特送來錦旗表示對我所辦案律師團隊的認可與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