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8月的某天,張小強(化名)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行駛至十字路口處時,與行人李小軍(化名)發生碰撞,造成李小軍受傷的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小強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小軍次責。 事故發生后,李小軍被送往醫院治療。正當其苦于不知道接下來該怎么辦的時候,恰巧碰到我所人員在醫院普法,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
我所接到委托仔細研究案件后認為,張小強的侵權行為使李小軍身體及精神遭受嚴重損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張小強作為肇事車輛的駕駛人、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經查,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故,保險公司應對李小軍的各項損失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在治療過程中,此次事故造成了李小軍截肢的嚴重后果,在我所法醫工作者的全程陪同下進行了傷殘鑒定,經鑒定構成七級傷殘。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73888.35元。
法院認為:
原告李小軍與被告張小強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故被告與原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責任的比例為 8:2。依據查明的事實和原告的賠償清單,經核算,原告因該交通事故本次應得到的賠償項目和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分項下 26437.74 元:
1、醫療費 23117.74元;
2、營養費(180-109)天×20 元=1420 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 38 天×50 元=1900 元。
二、殘疾賠償金分項下1020266.65元:
1、誤工費52304元/年÷365天×650天=93144.11 元;
2、護理費50254÷365天×【(180-109)天+(25+9×10)】=25608.89元;
3、殘疾賠償金20年×40%×37094.8 元/年=296758.4元;
4、精神撫慰金酌定16000元;
5、殘疾輔助器具費計561200元;
6、被撫養人生活費(23177.5元/年×5年÷4人×0.4)+(23177.5元/年×3年÷2人×0.4)=25495.25 元;
7、鑒定費1300元;
8、交通費酌定760元。
義肢矯型康復器材公司出具裝配證明書系器具配置機構意見,予以采信,故原告要求的殘疾輔助器具費及更換假肢產生的護理費,予以支持。
原告的上述損失,被告張小強承擔全部的80%賠償責任,因其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限額122000元)、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及“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做出如下判決:
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856128.87元!袄煺f天下,公道暖人心”,一面小小的錦旗承載了當事人千言萬語的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