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的一天,張軍(化名)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某小區停車場內行駛時,撞上正在停車場內停留的李小美(化名),事故造成李小美受傷,其所持的手機也受損嚴重。后經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軍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小美無責。
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小美便委托我所處理相關事宜。我所接到委托后認為,張軍的侵權行為使李小美的身體及精神遭受嚴重損害,根據《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張軍作為肇事車輛的駕駛人,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經查,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辦案律師團隊立即開始研究案件基本情況。首先由我所專門的法醫對李小美的傷情進行預估,認為可評殘,建議等傷情穩定后進行鑒定,并對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了評估。緊接著辦案律師便開始與李小美溝通誤工、護理證據材料等相關事宜,并告知不同行業誤工費差異以及誤工證明和扶養關系證明。過程中得知李小美的個體戶營業執照已過期,計劃按照城鎮居民服務行業標準主張誤工費。
在準備各項證據材料的過程中,法醫全程陪同李小美做傷殘鑒定。最終鑒定結果為傷殘十級,誤工期150天,護理期70天,營養期80天,與當初我所法醫的預估一致。隨后律師便開始計算各項賠償款具體數額。
待所有準備工作完成后,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鑒定費、財產損失、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34188.01元。
為了快速幫助當事人拿到賠償款,辦案律師嘗試與保險公司進行訴前調解。經過數次溝通,保險公司最終同意調解方案:支付李小美各項損失共計125000。
案件沒有經過訴訟程序,直接訴前調解解決。讓當事人在最短的時間內拿到自己滿意的賠償數額。案件的圓滿解決離不開我所律師過硬的專業基礎與百分百的用心。當事人對此非常滿意,特送來“正義的守護者,人民的好律師”的錦旗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