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天,李小華(化名)騎著電動車在路上正常行駛,被駕駛著輕型廂式貨車的張強(化名)撞倒。事故造成李小華受傷、車輛損壞。后經交管大隊做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張強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小華無責任。
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小華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財產損失等共計44947.33元。
法院確認以下事實:
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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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強駕駛機動車與原告李小華駕駛的電動車相撞,肇事司機張強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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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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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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墊付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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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機張強墊付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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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要傷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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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足拇趾近節趾骨粉碎性骨折、左足第3跖骨基底部骨折、左足舟骨粉碎性骨折、左跟骨骨折、左肩部外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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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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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南陽市骨科醫院住院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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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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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1.1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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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評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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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期150日、營養期90日、護理期90日。其支付鑒定費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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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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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損失800元,車輛施救費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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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如下:
責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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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機張強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按 100%責任比例向原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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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
評定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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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稱鑒定結論過高。法院認為,鑒定結論屬于證據的一種,在被告有證據推翻鑒定結論的情況下,對鑒定結論法院可以不予采納,但本案中,被告僅提出異議,未向法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也無證據推翻該結論,故其辯稱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結合原告的傷情,對三期評定結論,法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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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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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事故發生前以打零工為主要收入來源,事故發生前在超市臨時促銷崗位工作,故其誤工費標準按河南省居民服務業收入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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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華的具體損失如下:
1、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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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1.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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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院伙食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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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天×12天=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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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營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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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天×90天=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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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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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54元/年÷365天×90天×1人=1239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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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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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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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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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天×12天=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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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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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54元/年÷365天×150天=2065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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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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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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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共計46104.87元,原告要求扣除張強墊付的2000元,故,被告平安財險南陽公司應向原告支付賠償款44104.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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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保險公司向原告李小華支付賠償款44104.87元。
當事人對案件的處理結果十分滿意,特送了“捍衛正義,維護公平”的錦旗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