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的某天,王軍(化名)駕駛四輪低速電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臨時停車打開駕駛室車門下車時,與張群(化名)駕駛的電動車相撞,造成張群受傷、電動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經交管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王軍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群對此次事故不負責任。
雙方對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張群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我所接到委托后認為,王軍的侵權行為使張群的身體及精神遭受嚴重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王軍作肇事車輛的駕駛人,應對張群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隨后辦案人員仔細查看病例材料,認為可評殘。便由專門的法醫全程陪同做傷殘鑒定,最終鑒定結果為十級傷殘。緊接著便開始準備整理各項證據材料計算賠償款。
最終,經過多次溝通,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等費用共計8萬余元。
當事人對此非常滿意,特送來“居安感恩律師情,真情幫困暖人心”的錦旗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