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 年 11 月的某天,被告駕駛小型客車左轉彎時,與原告駕駛的人力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小客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南陽市骨科醫院救治。
隨后交管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與被告李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因交通事故損傷的傷殘程度進行鑒定,結論為:十級傷殘。
另查明,肇事車輛小型客車系被告個人所有,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100萬元。
辦案過程:
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我所向發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自身因此事故的產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鑒定費、交通費、施救費等。
為了支持其主張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用于證明原告身份信息。
2、公安局交管支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當事人陳述材料復印件,肇事車輛交強險、商業險保單復印件。用于證明事故發生的事實、事故責任的劃分、被告的身份信息、肇事車輛的車輛信息和投保信息。
3、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出院證、住院證、病歷、住院費發票、費用匯總清單、門診費發票 、影像診斷報告單、外購藥發票 。用于證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的治療和花費情況。
4、醫療器械公司出具的收據 。用于證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購買輪椅的花費情況。
5、陪護者身份證復印件和戶口簿復印件各一份。用于證明護理人的身份信息。
6、鑒定所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2張。用于證明原告構成十級傷殘、護理期 120 日、營養期 120 日和鑒定費花費情況。
7、施救費發票。用于證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產生的財產損失。
法院認為:
一、根據公安局交管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駕 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未保持安全車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原告駕駛非機動車未實行右側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據此,交警部門認定原被告雙方均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和主要情形 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試行)》的相關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 車發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機動車方應當承擔 60% 的賠償。現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要求被告根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理由正當,予以支持。
因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故對 于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擔60%的賠償。
二、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
1、醫療費,原告提交了正規發票予以證實,予以支持。
2、外購藥,系遵醫囑的必要支出,予以支持。
3、營養費,參照鑒定機構鑒定意見,予以支持。
4、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 74 天,每天按照 50 元計算,予以支持。
5、護理費,參照鑒定機構意見,予以支持。
6、殘疾賠償金為37094.80 元×5年×10%=18547.4 元。上述 37094.80 元為上一年度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 年為賠償年限,10%為賠償系數。
7、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因本次事故構成十級傷殘,根據原、被告在本次事故中的責任及本地經濟狀況,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支持 3000 元。
8、輔助器具費,原告因本次事故致右踝關節骨折,其本人年齡較大,購買輪椅符合其傷情需要,予以支持。
9、鑒定費,系原告進行司法鑒定的必要支出,予以支持。
10、交通費,原告住院 74 天,每天按照 20 元計算,為 予以支持。
11、施救費,系事故發生后原告車輛拖離事故現場的支出,且原告提交了正規施救費發票, 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輔助器具費、交通費、鑒定費、施救費共計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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