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房屋遺產起糾紛 祖孫對簿公堂
原告馬某(我方當事人)是被告張某的奶奶,馬某的兒子、兒媳過世后,留有一套房產。因為沒有留下遺囑,該房屋一直沒有確定遺產管理人,便沒有進行分割。
后來馬某發現張某私自將房屋霸為己有,對外以房屋所有人名義管理,該行為未經過馬某同意,也未進行告知。
馬某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之一,屬于涉案房產共有人,張某私自占有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辦案過程中,又發現張某的外婆宋某也享有繼承權,便追加宋某作為共同原告。
圖為我所郭崇陽律師庭審現場
圖片來源:南陽中院
02雙方互不讓步 多次調解未果
本著化解矛盾、修復親情的宗旨,律師多次與雙方進行溝通調解。但對方毫不退步,針鋒相對,案件似乎到了無法調解的地步。
03巡回法庭再繼續 光法律師調解止紛爭
6月17日巡回法庭,在法官的見證下,雙方再次進行調解。一邊宣講遺產繼承的相關法律知識,一邊從家庭倫理道德和傳統美德層面進行耐心的勸說,希望一家人之間以親情為重。
但雙方存在較大的意見分歧,休庭后,法院當庭判決:涉案房屋東廂房南頭兩間歸原告馬某所有,東廂房北頭一間歸原告宋某所有,主房三間歸被告張某所有,房屋樓門、院墻及其他附屬設施由原、被告共同使用。
此案被電視臺、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鎮平法院全程跟蹤報道。家庭是社會組成的最小細胞,家事案件的妥善處理,關系社會底層的基本穩定。分割得了的是財產,分隔不了的是親情,本案的處理,辦案律師的精準發力,傾心調解,力促雙方握手言和,減少訴訟帶給家庭的裂痕。
延伸閱讀:什么是繼承?繼承的方式包括哪些?
繼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遺產依法由繼承人繼承所有的法律制度。
繼承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二,繼承發生在特定關系人之間。
特定關系一般是指配偶、血親或其他近姻親關系等。
第三,繼承的范圍限于遺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司法實踐中處理的遺產,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等財產,也包括著作權、專利權等無形財產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死亡時不在其個人名下財產或者非法取得的財產都不屬于遺產的范圍。
繼承的方式有哪些?
(1)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指在沒有遺囑或者沒有有效遺囑的情況下,由特定繼承人依法定順序與份額分配遺產的繼承方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相關規定,繼承開始后,
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遺囑,優先適用遺囑繼承。
(2)遺囑繼承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相關規定,自然人可以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民法典》對遺囑的有效形式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①自書遺囑 指遺囑人生前親手書寫的遺囑。
②代書遺囑 指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制作的遺囑。
③打印遺囑
④錄音錄像遺囑 打印遺囑和錄音錄像遺囑都是《民法典》在《繼承法》的基礎上新增的遺囑形式。我國《繼承法》于1985年頒布,當時打印、錄像等技術手段尚未充分普及,遺囑形式并沒有規定打印遺囑和錄音錄像遺囑。隨著科技發展,公民通過打印和錄音錄像方式確定遺產繼承的情況越來越多!睹穹ǖ洹吩诶^承法的基礎上新增打印遺囑和錄音錄像遺囑,體現了對時代發展和現實問題的及時回應。
⑤口頭遺囑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⑥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需要注意的是,上面提到的這6種遺囑,除了自書遺囑外,其他形式的遺囑都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