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 年 10 月的某天,李麗(化名)駕駛著小轎車,與張雪(化名)駕駛的電動車相撞,造成張雪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李麗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雪承擔次責。
李麗駕駛的機動車登記車主是她的丈夫王強(化名)。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 100 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內。
事故發生當天,張雪便被立即被送往醫院治療。2021年6月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咨詢意見書,構成十級傷殘。
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張雪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將李麗王強夫婦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交通費、財產損失等共計 17萬元。
二、爭議焦點:
保險公司對鑒定結果有異議,認為張雪不具有評定傷殘的病理基礎,不夠殘;在超出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商業險承擔不超過 70%的賠償責任;醫療費應當扣除非醫保用藥;不承擔鑒定費。
三、法院審理:
1、關于鑒定結果問題。
經審查,被告保險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委托南陽宛衡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該所出具鑒定意見書,其結論為:構成十級傷殘。
2、關于當事人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
被告駕駛機動車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被告承擔主責,原告承擔次責。被告駕駛的機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內,故對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向原告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由保險公司按 80%的責任比例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向原告賠償。
3、關于非醫保用藥問題。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應當扣除非醫保用藥部分。法院認為,被告的辯稱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4、關于鑒定費。
受害人進行司法鑒定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確權利和責任,使訴訟順利進行,該項費用為受害人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費用。因此,原告支出的鑒定費應由被告賠償。
四、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雪各項損失共計16萬6千余元。當事人對此結果十分滿意,特送來一面“盡職盡責 律師典范 服務優質 司法為民”的錦旗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