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兵(化名)與張莉(化名)于2011年登記結婚,2014年夫妻雙方按揭分期買了一處房產,首付款為18萬元。
張莉稱購買房屋時,向自己的母親李春華(化名)借款5萬元用于支付該房屋首付款,而王兵稱其未向李春華借款,是張莉跑著看房,差不多的時候其也去看,買房子時候是家里有現金,又在銀行取一部分現金款交的首付款。
2016年10月31日,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第三條約定:“婚后無共同債權,婚后所欠的債務(含婚后所欠女方娘家的伍萬元債務,男方離婚后五年內付清)均由男方獨自償還,女方不承擔上述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蓖,王兵向李春華出具欠條一張:今欠張莉娘家伍萬元人民幣,伍年內付清欠款人。協議離婚后,雙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到2018年5月底,因兩人鬧矛盾張莉離開。
同居生活期間,王兵與張莉之間有多筆微信轉賬,其中部分轉賬為“520”“777”“188.88”,備注有“老婆生日快樂”、“生日快樂、2018發發發”等,有一筆轉賬5000元,備注“還你信用卡”。這期間,張莉通過網絡平臺多次購買日用品及個人用品郵寄至兩人共同住處。
2017年王兵花費3.8萬購買了一輛二手小汽車,車輛登記在張莉名下。后續又陸續通過微信及支付寶向張莉分別轉款1000元、5000元、3000元、3000元。
以上事實,由離婚協議、欠條、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淘寶、天貓訂單截圖、支付寶、微信、銀行轉賬截圖、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以及當事人的陳述予以證實。
雙方爭議
王兵稱上述四筆轉賬及2018年2月14日向張莉轉款5000元和購車款38000元,合計55000元,是償還離婚協議中的50000元債務,由于其不清楚該5萬元的具體債權人是誰,只能將款項轉賬給張莉,至于陳紅是否及時償債權人——其母李春華,王兵表示不清楚。
對此張莉不予認可,并稱轉款的錢是用于共同生活期間共同生活支出,而38000元是王兵想讓其繼續在家過日子而購買的。張莉僅承認償還了1000元。
法院認為:
王兵與張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購買房屋向張莉母親李春華借款50000元的事實,由離婚協議約定以及欠條予以證實,應予認定。離婚協議約定該50000元債務由王兵自行承擔,系王兵的真實意思表示,王兵應按離婚協議約定及時償還借款,現債務已到期,只償還了部分借款,故原告主張被告償還下余部分借款,理由正當,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主張已經通過第三人張莉償還原告借款55000元,但被告提交的五筆轉賬憑證中,其中三筆轉賬共11000元系發生在被告與第三人張莉協議離婚后仍同居生活期間,且轉賬5000元備注“還你信用卡”,結合另外部分轉賬數額為“520”“777”“188.88”等備注有“老婆生日快樂”、
“生日快樂2018發發發”等特殊含義的情況,張莉稱所述轉賬系共同生活期間為生活消費所轉符合實際情況,故上述11000元不應認定為還款。
被告購買車輛的支出38000元,雖然車輛登記在張莉名下,因雙方當時仍在一起同居生活,張莉在家照顧兩人的婚生孩子,故張莉所述被告想讓其繼續在家過日子而給其購買車輛的說法符合常理,因此,該38000元不能認定為被告償還原告的借款。
被告另外向張莉轉賬兩筆共計6000元,因這兩筆轉賬發生在張莉離開被告高柯一年多之后,同居生活期間被告不斷向張莉轉款,用于生活消費支出,故張莉稱該兩筆款系共同生活期間其刷信用卡較多,該6000元用于還信用卡的說法與常理不符,結合張莉娘家家庭成員情況,被告將該6000元作為償還借款轉給張莉也符合常理,故該6000元應當認定為被告償還原告的借款。
因此,被告所欠原告馬天珍借款50000元,扣除之前已經償還的1000元和該6000元,下余43000元為被告應當償還給原告的借款。
關于原告李春華主體資格問題,雖然離婚協議上寫欠張莉娘家5萬元,但因張莉娘家現有家庭成員只有原告李春華及其患有精神病的兩個兒子,且借款系第三人張莉向其母親李春華所借,故原告李春華是適格的原告。
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王兵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春華借款現金人民幣43000元。當事人對此結果十分滿意,特送來“正義衛士,法律使者”的錦旗,以表對我們工作的肯定與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