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因生意需要資金周轉,便找到原告,讓原告每年提供一定的借款給被告,由被告負責還本付息。
從2015年開始,原告通過將其個人及妻子名下信用卡、支付寶、現金等方式陸續為被告提供借款,被告不定期給付利息。
2019年2月,被告說自己因資金緊張,無法再償還相關欠款及利息。原告多次催促其還款,被告則以離婚正在賣房子為由一直拖欠還款時間。
至2019年12月,被告共欠原告借款68萬余元,被告于2019年12月29日為原告出具借條,約定欠款68萬元,并約定了相關利息等。
由于原告是用信用卡借款貸出的,因被告未按期還款,原告替被告償還了貸款,故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02辦案經過
為了支持我所律師提出的主張,庭審中,提交了一份對賬明細,顯示卡的額度、分期代還額度、現金小計、剩余分期未還金額小計,被告合計欠款68萬余元。此外,為證明借款這一事實的存在,還提交了其與被告的微信聊天截屏。
03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民間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于借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本案中,原告通過向被告李提供自己及妻子的信用卡等方式向其出借借款,由于大部分款項資金非其自有資金,其行為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雙方之間關于信用貸款資金的借貸行為無效。
由于信用借款貸出后,因被告未按期還款,原告替被告償還了貸款,故該部分應由被告返還給原告。此外,原告還向被告出借有部分現金款項。
經查,原、被告雙方核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載明共計欠款金額為68萬元,且原告提交了雙方對賬的明細及各個貸款還款情況的組成,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欠條載明的金額68萬元向其償還欠款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利息,由于原告向被告出借的借款大部分非自有資金,雙方對此均具有過錯,故法院對利息損失不予支持。
至此案件得以了結,當事人對此判決很滿意。在此光法律師鄭重提醒大家,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才受法律保護,不要為了一時的面子問題,置自身的合法權益于不利之境。否則借出去的錢極有可能有去無回!
04延伸閱讀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