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 年 6 月的一天,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路行駛,在左轉彎時,與張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相碰撞,事故致使李某受傷,兩車受損。隨后,李某被送往醫院治療。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責。
另查明,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且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李某構成十級傷殘。
后因賠償問題雙方無法達成一致,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李某與張某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各方應按各方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訴訟中,依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和原告的賠償清單,經核算,李某因該交通事故應得到的賠償共計 9萬余元;
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保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上述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 7萬余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的 1萬余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險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
因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張某駕駛機動車且張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付 40%即 6萬余元。
綜上,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李某各項損失共計 8萬余元。
法院判決:最終,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師提出的主張,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李某各項損失共計八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