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之前,我所接到這樣一份委托。當事人王曉天(化名)稱自己被人告了,原因是別人說他欠錢不還。
可事實根本不是這樣的,他并沒有借錢,那筆款項是原告李天明(化名)自己進行投資用的。眼見著投資失敗,便聲稱是借給王曉天投資用的。況且王曉天自己也賠進去一大筆錢。
可李天明稱是王曉天投資做生意,向他借資 4萬多,有微信截屏為證,并且還有王曉天寫下的還款保證一份。李天明近來向其追要,王曉天遲遲不還。無奈,只得訴之法院。
我所接到當事人的委托后,辦案團隊仔細研究了案情及各項證據材料后認為:
一、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借款關系。
被告從來沒有向原告借款,不存在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 的情況,雙方不存在借款關系。
二、四萬余元的轉賬是原告自己進行投資的款項。
原告主動找到被告想要進行投資。被告確實收到過原告的轉賬,但該款項是原告用來進行投資的款項,被告在收到該款項之后3 分鐘之內已經將該款項轉至某某投資的指定賬戶中。某某投資在收到該款項之后給原告單獨開具了投資賬戶,由原告自己進行操作。
三、原告對自己的投資應當自擔風險。
四、擔保協議中明確寫明是原告自己進行投資,并非訴狀中所述的被告的借款。
五、擔保協議是在某某公司無法經營暫時無法追回款項的條件下的保證。
該擔保協議是在公司無法正常經營后,在原告的脅迫下成立的;原告的岳母以各種辱罵、糾纏相要挾,嚴重影響被告的工作生活,被告被迫無奈在上邊簽了自己名字。該《擔保 協議》中雖然有被告的名字,但并沒有被告的簽字確認,被告認為該《擔保協議》并不成立。
六、《擔保協議》成立的前提是某某投資本身屬于正常的投資經營。
公安部門已經對某某投資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已經認定其屬于刑事詐騙性質。被告在擔保協議中并沒有承諾投資遭遇詐騙仍然進行擔保。
綜上,被告認為本案并不屬于民間借貸糾紛,被告本人也有大量投資被詐騙,原告對自己投資遭遇詐騙應當自擔風險,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 4萬余元款項,系經由被告協助為原告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的線上投融資平臺出資購買該平臺的產品的交易行為引起。因該類交易行為已由公安局以涉嫌被詐騙犯罪立案偵查處理。綜上,依據相關法律作出如下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當事人對此十分滿意,特送來一面寫有“敬業正直 為民解憂 法律衛士 品德高尚”的錦旗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