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5 月 的一天,張強民(化名)駕駛二輪電動車行駛時,與王建清(化名)停放的重型半掛車相撞,事故致張強民受傷及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后經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張強民與王建清負同責任。
二、辦案經過:
我所辦案律師接到委托后,查到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同時,我所法醫全程陪同當事人做司法鑒定,經鑒定張強民構成十級傷殘。然后辦案律師開始著手計算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財產損失等十幾項。為維護原告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如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 121389.51 元。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一、張強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其身份信息;
二、事故認定書一份及駕駛員有關證件,以此證明事故的發生經過、責任劃分情況等;
三、肇事車輛的行駛證及交強險、商業險保單復印件各一份,以此證明事故車輛投保交強險的情況;
四、診斷證明書一份、病歷一套、出院證、住院證、住院總發票、費用匯總清單一份及門診發票兩份,證明傷情及治療花費情況;
五、張強民戶口本復印件一份,證明誤工費可以按照河南省農林牧漁收入。
六、護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以此證明護理人的身份信息;
七、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費發票兩張。
八、維修公司出具的營業執照、維修清單、維修發票和微信支付截圖一份,以此證明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九、交通費發票。
三、爭議焦點: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主車投有保險,但是掛車不在保險范圍內,保險公司不承擔掛車的事故賠償,另外賠償金額過高,不予認可。
四、法院認為:
本次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該認定書事實清楚、依據充分,應當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因此原告的事故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內先予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被告保險公司雖提出天數過高,但由于此天數經過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保險公司并未對此鑒定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也未提供證明效力高于司法鑒定意見書的證據,故被告保險公司辯論意見,法院不予認可。
原告的損失如下:
1.原告提出的醫療費有正規票據,法院予以支持。
2. 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要求每天按 50 元計算,未超過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3. 營養費,原告要求每天按 20 元計算,未超出法律規定,法院予以認可。
4. 護理費,原告要求按照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未超過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5. 交通費,住院天數為 92 天,原告要求未超出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6. 誤工費,原告要求按照農林牧漁業的標準計算,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7. 傷殘賠償金,原告要求 74189.6 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8. 精神撫慰金,原告要求 5000 元,原告負事故同等責任,法院酌定精神撫慰金按照 3000 元計算比較適宜。
9. 鑒定費,原告要求 1300 元,有正規發票,法院予以支持。
10. 財產損失,即電車維修費 ,有維修公司出具的正規發票,法院予以支持。
五、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張強民各項損失費用119245.51 元,與我所律師主張的賠償款僅差兩千元。我所再次成功的捍衛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