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 年 8 月 的某天,王軍(化名)駕駛小型客車行駛時,與騎著電動車的李明(化名)發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明受傷、兩車受損。隨后交通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王軍負全部責任、李明不負責任。經查事故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100 萬元,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爭議焦點:
保險公司稱住院時間過長,醫療費用應扣除非醫保用藥及治療其他病癥的費用。 且其已超過退休年齡,不應再計算誤工費。
一審法院認為:
保險公司雖辯稱李明住院時間過長,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存在過度醫療行為,也未向法院申請文證審查;
保險公司辯稱應扣除非醫保用藥,但未證明其醫療支出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保險公司辯稱住院費涉及治療糖尿病項目,一審法院認為李明治療過程中的控壓控糖符合醫療常規,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至于誤工費,李明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提供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及村委會證明,上述證據能夠證實其仍從事農業生產活動,故主張誤工費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對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不予采信。
一審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李明近3萬7千元。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二審爭議焦點為1、誤工費是否應當支持;2、三期計算是否正確。
(一)關于誤工費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誤工費賠償,以受害人有無收入來源為評判標準,是采取的勞動能力喪失賠償制度,不以年齡進行限制,同時,老年人參加生產活動是普遍現象,李明雖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其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從事農村生產勞動,應當支持其誤工費,一審判決對誤工費的處理正確;
(二)關于三期問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有效的證據證明存在空掛床情況,依據《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和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試行)》豫高法[2018]372 號的規定,全省保險機構在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中需賠付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該規定說明住院治療的誤工天數按照住院時間+出院后醫囑休息時間計算;住院護理按照河南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上一年度平均工資÷365 天×住院天數×護理人數計算,所依據必要證據為 1.住院證明,2.醫囑,李明住院治療天數,結合其出院醫囑休息時間,故一審法院支持其營養期、護理期、誤工期正確。
綜上,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事人對我所辦案律師所做的一切十分認可,特送來錦旗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