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的某天,原告張曉濤(化名)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停放在道路右側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后又導致連環追尾碰撞。事故致張曉濤受傷,車輛受損。
該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張曉濤負事故主要責任。其受傷后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
經查,張曉濤所駕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保額30萬元。
就賠償問題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張曉濤委托我所代理此案,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經濟損失 30萬元。并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保單及保險條款各一份;
2、原告身份證、駕駛證、行車證;
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4、原告住院治療的診斷證明書、住院證、出院證、病歷、醫療費發票、住院費用清單、外購藥證明、門診費發票等。
對方辯稱:
保險公司僅承擔必要合理的醫療費,非必要性醫療支出擴大該公司損失,應予剔除;外購藥系非必要用藥;部分醫療費票據未提供原件;部分醫療費票據重復。根據相關判例,原告醫療費用含有10%的非醫保用藥,非醫保用藥不應由該公司承擔。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應按必要住院時間計算,原告住院近200天,未提供醫生詳細醫囑, 不排除掛床的可能。
法院認為:
原告所駕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 保險(司機),被告未舉證本案具有被告免責事由,應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原告保險金。
原告受傷所致已確定的經濟損失為57萬余元,扣除原告已在交強險醫療責任限額內獲賠的金額,原告負事故主責,按保險合同約定的比例70%賠償,被告應賠償原告39萬余元。該金額巳超過保險限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保險金,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所稱原告用藥中有10%系非醫保用藥,應予扣除,法院認為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非醫保用藥為非必要用藥,該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最終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師提出的主張,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原告保險金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