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當事人的丈夫一直隱瞞自己,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關系,期間多次向第三者轉賬大筆金額的錢款。我所接到委托后,為當事人拿回了130余萬的錢款。
一、基本案情:
我當事人李小翠(化名)與張小剛(化名)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7登記結婚。被告與張小剛系初中同學,在2016年雙方開始有聯系,隨后雙方發展成男女朋友關系,并長期保持不正當的關系。在交往期間,張小剛通過微信、支付寶及銀行轉賬的方式共向被告轉款130余萬元,李小翠對此一直不知情。
二、辦案經過:
我所接到當事人的委托后,詳細地了解了案情認為:該財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張小剛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我當事人李小翠的合法權益;且被告的行為也有違公序良俗,其收到的錢款為不當得利,依法應當予以返還。
舉證如下:
第一組、李小翠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主體資格。
第二組、銀行、微信及支付寶轉記錄。證明原告丈夫向被告轉款數額。
第三組、原告丈夫與被告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及合影照片。證明雙方存在不正當男女朋友關系。
第四組、證人證言。證明原告丈夫和被告之間的關系
三、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的焦點應當為被告是否應承擔返還責任、應承擔多少返還責任。
被告在原告丈夫張小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已經違背了基本的道德要求。張小剛在婚姻存續期間未經原告李小翠同意,分多次將巨額款項贈與被告,該行為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財產所有權,為無效行為。而被告明知張小剛有配偶,繼續與之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并在未得到其配偶許可的情況下接受巨額款項,具有明顯過錯,構成不當得利。
綜上所述,法院做出判決:被告返還原告130余萬款項。
我所再一次成功的捍衛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對此十分滿意,特送來錦旗以表感謝。
四、法條鏈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