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的某天,蔣建軍(化名)駕駛小轎車行駛時,與李麗(化名)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事故致使李麗受傷,車輛受損,隨后李麗被送往醫院治療,住院37天,共支付醫療費49956.59 元。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蔣建軍負全部責任,李麗無責。
辦案經過
我所接到委托后,查到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并結合李麗的傷情認為可評殘。隨后便由專門的法醫人員聯系鑒定所,全程陪同李麗做傷殘鑒定。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認定李麗面部損傷遺留面部條狀瘢痕形成屬十級傷殘;身體損傷誤工期180日、護理期80日、營養期80日;李麗身體損傷后續治療費約需10000元;支付鑒定費1900元。 現原告李麗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因該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
法院認為
原告與被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各方應按各自的責任承擔賠償費用。 經核算,原告因該交通事故得到的賠償項目和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用共計63406. 59 元,其中
1、 醫療費 59956. 59 ( 49956. 59+10000 );
2、營養費1600元,共80天,每天20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1850元,住院37天,每天50元;
二、傷殘賠償費用共計159144. 53元,其中
1、護理費10756元,共80天,每天134.45元;
2、誤工費4796. 80 元,共 180 天,每天137. 76元;
3、殘疾賠償金69500. 68元,每年34750. 34元,計算20年的10%;
4、精神撫慰金5000元;
5、交通費740元,住院37天,每天20元;
6、鑒定費1900元;
7、被扶養人生活費46451. 05元;
三、財產損失車損酌定為1000元;
上述費用共計223551.12元。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78144. 53元 (醫療費用18000元、傷殘賠 償費用159144.53元、財產損失1000元);超出的醫療 費45406. 59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險內按照事故責任 比例承擔;又因被告承擔全部責任,故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45406.59元。
綜上所述,扣除被 告保險公司墊付的18000元后,被告保險公司再賠償原告 203922. 12元(178144.53+45406. 59-18000-1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