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的某天,姜海(化名)駕駛小型轎豐,向右轉彎駛出當前道路時,致使沿非機動車道正常行駛的原告王美麗(化名)駕駛的電動自行車連人帶車摔倒。事故造成王美麗受傷住院、兩輪電動車受損。后交警大隊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認定:姜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美麗無責。
02辦·案·經·過
我所接到委托后,法醫結合當事人的傷情給出意見,認為可評傷殘。隨后王美麗在法醫的全程陪同下進行傷殘鑒定。最終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 評定其構成十級傷殘。
另查明,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我方律師認為,被告姜海的侵權行為使王美麗的身體及精神遭受嚴重損害, 根據《民法典》、《道路交通安 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被告姜海作為事故車輛的駕駛人,某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承保人,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隨后辦案律師結合各項證據材料,精準計算賠償款,原告王美麗訴請的各項損失如下:
1、醫療費 5779. 06 元;
2、營養費 1200 元(60 天x 20元/天);
3、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7天x 50元);
4、誤工費16531. 07元(50282元/年÷365天x 120天);
5、護理費8066. 79元(49073元/年÷365天x 60天);
6、殘疾賠償金 69500. 68 元(34750. 34 元/年 x 20 年 x 0. 1 );
7、精神撫慰金 5000 元;
8、被扶養人生活費8257.96元( 20644.91元/年x 12年 x 0.1÷3);
9、鑒定費1300元;
10、交通費140元(7天x 20元/ 天)
以上各項損失共計116125. 56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強險保單、住院病歷及住院醫療費票據、門診收費票據、司法鑒定意見書、評估意見書、鑒定費發票、村民委員會證明等證據證明。
03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駕駛車輛駛出道路時,致使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連人帶車摔倒,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的行為導致原告受傷,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權,依法應當對原告進行賠償。因被告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且事故正發生于承保期限內,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 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 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 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 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之規定,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予以賠付。
關于原告的合理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訴請的醫療費 5779. 06元、營養費1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誤工費 16531. 07元、護理費8066. 79元、殘疾賠償金69500. 6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8257. 9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300 元、交建費140元均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各項合理損失共計116125. 56元。根據原告的合理損失數額,均未超出交強險各分項限額,故應當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16125.56元。
綜上,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161 25. 56元,全額支持了我所律師提出的各項賠償費用主張。當事人對此十分滿意,特送來錦旗表達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