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梗概:當事人騎電動車為躲避機動車摔倒在地受傷,對方全責。事故發生后,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快速理賠1000元,隨后當事人因在家保守治療效果不佳住院,從而產生各種費用。保險公司稱已快速理賠過,此次住院與其無關,拒絕賠償。我所接到委托后,為當事人全額爭取到賠償款。
01
基本案情
2021年的某天,王軍(化名) 駕駛小型轎車行至丁字路口處左轉彎時,造成直行的李天(化名)駕駛的兩輪電動車因躲避該車摔倒,致使其受傷。后經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王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天無責。
事故發生后,李天先被送往南陽醫專三附院檢查,未發現骨折及脫位現象, 遂返家休養,以中藥外敷治療,治療效果不佳。
隨后到南陽市骨科醫院就診,經診斷為:1、右膝外側半月板撕裂:2、右膝韌帶損傷。李天在醫院住院期間支出醫療費12159.28 元。另查明,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
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公司通過快速理賠支付王軍醫療費1000元。
02
我方認為:
王軍的侵權行為使李天的身體及精神遭受嚴重損害,應當對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 21 59. 28元、營養費1200元、住 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誤工費1 61 33. 59元、護理費8066. 79 元、鑒定費600元、交通費600元,總計40259.66元。
為了支持其主張,特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李天的身份證復印件。用亍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第二組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認 定書。用于證明事故事實認定和責任劃分情況
第三組證據:被告王軍的駕駛證復印件及肇事車輛交強險保單復印件。用于證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及璧事車輛的保險信息。
第四組證據:1、南陽醫專第三附屬醫院檢查報告單2 張;2、南陽市骨科醫院診斷證明書、出院汪、住院病歷、 住院總發票、費用匯總清單各1份。用于證明原告因此次交 通事故受傷住院以及花費情況。
第五組證據:原告的戶口本復印件。用于證明原告的誤 工損失按照居民服務業行業標準主張。
第六組證據:原告的結婚證復印件及護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用于證明護理人的身份信息
第七組證據:鑒定所評估意見書原件1份、鑒定費發票1張。用于證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 需誤工期12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及鑒定花費。
03
保險公司認為:
原告在發生事故后5天之內已在我公司進行了快速理賠,我公司按照協商結果賠付其1000 元。但其是在我公司賠付完畢后再次住院,我公司認為我方已經進行快速理賠。其再次住院與我們已經不再有關系了, 所以原告這次的訴訟請求我公司拒絕承擔。
04
法院認為:
根據南陽市骨科醫院病歷記載,原告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首先在南陽醫專三附院進行檢查,后回家保守治療,因治療效果不佳才入住南陽市骨科醫院住院治療。原告在南陽市骨科醫院治療的傷情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具有因果關系。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通過快速理賠的1000元系交付被告王軍,并非用于原告在南陽市骨科醫院的治療。對于原告在此事故中受到的損害,保險公司并未予以賠 償。故對于被告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意見,本院不予釆信。
05
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共計共計40259.66元,全額支持了我所提出的賠償款!當事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