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2021年1月8日,蔣斌(化名)駕駛著重型半掛牽引車與趙天(化名)駕駛的小轎車在南陽市桐柏縣G312(滬霍線)處發生交通事故。該交通事故經桐柏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蔣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趙天無責任。經查,蔣斌駕駛的車輛登記所有人為某某公司,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100萬元。事故發生后,趙天于2021年1月9日至3月22日在醫院住院治療72天,住院花費11231.67元。
02我方律師認為:
蔣斌的侵權行為使趙天的身體及精神遭受嚴重損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蔣斌作為肇事車輛的駕駛人、某某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某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承保人,應對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即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36279.78元。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特向發院提交證據如下:
第一組:1、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被告的駕駛證、行駛證;3、交強險和商業險保單復印件各一份;
第二組:1、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出院證、病例、醫療費發票、費用清單一份;2、交通費發票;
第三組:1、原告的戶口本復印件一份;2、護理人員身
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一份。
03對方辯稱:
交警現場出具了簡易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未提出人員受傷情況。
2021年3月26日,原告電話通知被告在其出院證明中簽字,要去保險公司理賠,原告住院并未通知被告,被告沒有同意去簽字。原告告知某某公司1月8日事故中住院治療、被告隨即聯系了保險公司方面,保險公司也不知道原告住院的事情。被告立即聯系當時處理交通事故的交警,也不知原告住院的事情,交警告知事故現場采取簡易處理方式,如有人員受傷會注明,且不會走簡易程序。有錄音可以證明現場并未有人員受傷。
綜上,原告住院距離事故發生時間較長,不能證明與事故有
關,原告住院并未告知被告及處理事故的交警、保險公司。住院是原告個人行為,與1月8日的事故無關。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04法院審查:
事故發生后,原告于2021年1月9日至3月22日在醫院住院治療72天,住院花費11231.67元。原告的損傷經醫院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型。原告提供的入院記錄顯示第二次入院,法院對住院醫師進行了調查,住院醫師稱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閉合性顱腦損傷是第一次住院治療,至于為何顯示第二次入院,可能原告以前在此住院治療過,也可能是筆誤或系統自動生成。但此次治療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型是第一次,如果此前在此住院治療過,也與本次交通事故治療無關。
05最終審理認為:
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駕駛車輛和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對發生交通事的事實及交警大隊的責任認定,雙方均無異,法院予以確認。結合原告提交的賠償清單、法院認定原告的濟損失為:
1、醫療費11231.67元、有正規票據、予以認定;
2、誤工費,按照原告請求47272元/年計算,原告住院72天,47272元/年+365天x72天=9324.89元;
3、護理費,按照原告請求46858元/年計算,原告住院72天、46858元/年+365天x72天=9243.22元;
4、營養費,原告住院72天、20元/天x72天=1440元;
5、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72天,50元/天x72天=3600元;
6、交通費,20元/天x72天=1440元。以上原告損失共計36279.78元。
最后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36279.78元。此數額與我所律師主張的賠償款項一絲不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