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王芳(化名)去到南陽市某光電有限責任公司上班,每月工資按照自己的工作量計算提成并發放。2020年11月4日,王芳在工作的時候突發疾病,最終救治無效死亡。王芳平常工作認真負責,但是在其死亡之后,該公司一直拒絕配合辦理工亡。無奈,王芳的家屬找到我所,希望自身的合法權益能得到維護。
我所律師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后,便開始著手準備各項證據材料。隨后便向南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
對方辯稱:
雙方從未簽訂過勞動合同,更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王芳發病時車間已經下班了,不屬于在工作崗位、工作時間發病。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第二條之規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招聘登記表、考勤記錄等,而這些記錄根本就不存在。因此,被申請人與王芳之間既不存在勞動合同,更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另一方面,公司注冊以后,都是幾個合伙人的,接到訂單后,個人組織生產,因此王芳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只與使用被申請人名號的合伙人之間存在勞務關系。
我所律師認為: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本案中,為證明王芳和被申請人南陽市某光電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我方律師當庭提交了蓋有被申請人公章的王芳的工作證、印有“XX光電”字樣的王芳的工裝、被申請人和其法定代表人通過銀行向王芳銀行卡轉款的工資轉賬明細、被申請人為王芳開具的疫情期間工作證明以及送驗單等證據。
仲裁委認為:
對于提交的各項證據材料,被申請人南陽市某光電有限責任公司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因此對該事實和證據依法予以采信。同時,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被申請人未提交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所產生的不利后果。據此,確認王芳與被申請人南陽市某光電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再生波瀾:
該公司對此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
1、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原告一次性支付王芳家屬23萬賠償金;
3、以后雙方就勞動關系永無糾葛。
家屬感謝:
王芳的家屬對此結果十分滿意,特送來印有“光能驅散心中陰暗,法亦凸顯世間公平”字樣的錦旗,以此來表達對光法律師的肯定與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