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借錢時,滿口承諾,到期必還;還錢時,千般推脫,各種借口。都是朋友,也不好把關系鬧僵,一等再等,直到最后也沒有見他還錢。今天推送的案例就是這種情況。
1.基本案情:
李玉(化名)與王安(化名)原是朋友。某天王安找到李玉,說自己急用錢,問李玉能不能借10萬塊錢周轉一下?粗笥鸭鼻械哪,李玉二話沒說就答應了。當即就通過支付寶把10萬塊錢轉了,并約定月息1%。
接下來的7個月,王安陸陸續續地還了一部分,還剩下的3萬元一直沒還,于是就出具一份借條:借現金叁萬元整,月息1%,年結。
時隔一年多后,王安再次通過微信轉賬歸還李玉5000元。但是剩余的本金及利息,經李玉多次催要,王安卻一直不還。并且聲稱該筆借款已償還2.32萬元。
李玉很是氣憤。曾經看在朋友的面上才借錢,現如今卻鬧出這樣的事。一邊怪自己識人不清,一邊懊惱早知今日何必當初。無奈之下便委托了我所,希望自己的合法權益能得到維護。
我所辦案律師在了解案件而基本情況后,一邊耐心安慰開導當事人,一邊仔細準備整理證據材料,不放過任何一處細節。隨后便一紙訴狀,將王安告上法庭。
2.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由其出具的借據為據和被告的自認為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理應償還借款。故原告請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的請求,事實清楚,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利息部分,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出具的借條中約定有利息,月息1%,即年利率12%,未超出上述規定(即15.4%)。故原告請求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也符合法律規定,該項請求本院也予以支持。
訴訟中,原告認可被告已支付利息5000元,本院對該事實依法予以確認。被告辯稱,已歸還原告借款23200元,但原告稱該款系被告妻子用于歸還原告母親的借款,被告妻子對此予以認可,且稱系原告母親生病住院期間經本案原告催要歸還的,這與原告的陳述和被告提供的還款記錄能夠相互印證,原告的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故被告辯稱,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以支持。
3.最終判決: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王安歸還原告李玉借款本金3萬元,并按月息1%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已支付的5000元利息從中扣除)
至此,此案件得以圓滿解決,當事人對此十分滿意。光法律師溫馨提示:俗話說親兄弟明算賬。作為朋友,借錢是情分,不借是本分,不要覺得不好意思。在你慷慨解囊幫助他的時候,一定要確保自身的權益不會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