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2020年10月的某天,王林(化名)駕駛小轎車行駛至蘭南高速襄陽至南陽方向南陽停車區內時,壓到了張。ɑ┑哪_。事故發生后,張俊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腓骨中段骨折、左內踝骨折。交警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林全責,張俊無責。
二、辦案經過:接到委托后,查證到王林作為肇事車輛的車主,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險。我所法醫在了解到張俊的傷情后,認為能評上傷殘,并全程陪同其前往鑒定機構鑒定,最終鑒定結果為十級傷殘。隨后開始整理各項證據材料:
1、交警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用于證明侵權事實的發生和責任劃分;
2、肇事車輛行駛證交強險與商業險保單信息,證明肇事車輛保險情況;
3、出院證、病例、住院總發票、費用匯總清單、門診發票,用于證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及花費情況;
4、原告戶口本信息,用于證明誤工費應按照農林牧漁業標準計算;
5、護理人身份信息,用于主張護理費;
6、村委會被扶養人證明及被扶養人身份信息,用于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
7、鑒定機構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用于證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導致十級傷殘,后續可主張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鑒定費等;
8、交通費發票,用于證明原告及必要陪護人員因此次事故產生的交通費用情況。
三、法院判決:根據我所提交的上述的證據材料,最終法院全部支持了所提出的賠償項目主張,為當事人爭取到了近16萬的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