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張文(化名)與姜麗(化名)是經人介紹相識的,建立戀愛關系一年后,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張文原以為結婚之后雙方能夠相互扶持,共建幸福家庭,但事與愿違,雙方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期間張文在醫院就診治療住院時,姜麗對其缺乏照護且毫無關心。而且姜麗對于張文的家人態度也比較惡劣。
無奈張文于2019年起訴離婚,但法院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訴訟離婚之后,兩人就一直分居,基本無聯系,分居狀態已經持續兩年多。時至今日,姜麗的行為讓張文對該段婚姻已經徹底失去希望,婚姻裂痕也無法修補,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故再次向法院請求準許雙方離婚。
二、爭議焦點:
01
姜麗同意離婚,但是需要張文一次性支付60萬“保命費”;
02
張文婚前全款購置的房產涉及拆遷置換新房,姜麗要求新房按婚后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03
姜麗稱婚后因買房向其妹借款2萬元;因租房子需要向同事借款1萬元。對該兩筆借款應作為共同債務處理。
四、我方律師認為:
01
姜麗以身患重病,身體虛弱為由,要求一次性支付60萬“保命費”才同意離婚不合理。雖此前確實患病,但經治療,術后治愈良好,已治愈,有病例為證。且雙方在婚后并無共同存款,姜麗并無證據證明自身生活困難。但考慮到對方的實際情況,可適當做出經濟幫助。
02
涉案房產乃張文婚前全款購置的房產拆遷安置所得,有拆遷協議一份,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03
對于姜麗所說的兩筆借款,張文并不知曉,且對方沒有證據加以證明。故不能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五、法院判決:
最終,一審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師提出的主張:同意雙方離婚,張文一次性支付姜麗3萬元的經濟補償。其他姜麗提出的請求,法院不予采納。
姜麗對此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做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事人對此十分滿意,特送錦旗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