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6月的某天,王文軍(化名)駕駛著兩輪自行車,與駕駛著輕型封閉式貨車的李德才(化名)發生碰撞,王文軍被送往醫院治療。隨后,交警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德才駕駛機動車觀察不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主責80%,王文軍駕駛非機動車未分道而行,負次責20%。經查,李德才作為涉案車輛的所有人與駕駛人,其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與商業險。當事人王文軍找到我所,希望自己的合法權益能得到維護。
辦案經過:
我所接到委托后,與當事人反復溝通并仔細查看分析王文軍的住院治療材料,認為可評傷殘并全程陪同為其申請傷殘鑒定。最終經鑒定機構評定王文軍的傷殘程度構成十級傷殘。
隨后,辦案律師開始著手準備各項證據材料,包括:
1原告的身份信息、事故認定書(證明侵權事實的發生和責任劃分);
2被告的駕駛證及肇事車輛行駛證信息及交強險與商業險保單信息(證明被告身份情況和肇事車輛保險情況);
3醫院的診斷書、出院證、病例、住院發票、費用匯總清單、門診發票、外購藥發票(證明因此事故受傷住院治療及花費情況);
4原告戶口本信息(證明誤工費應按照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
5護理人身份信息(主張護理費)
6被扶養人身份信息及關系證明(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
7鑒定所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票(證明傷殘情況,用以主張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鑒定費等)
8交通費發票
法院判決:
在我所律師準備的充分證據材料下,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扣除已經支付的10000元醫療費后,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鑒定費共計166742.91元。
后保險公司不服判決,對誤工期及事故責任比例劃分有異議,認為誤工期計算過長,事故責任比例劃分不應二八,應當三七劃分,故提出上訴。最終法院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當事人在知道判決結果后一度十分激動,表示自己什么都不懂,以為自己去跟保險公司協商最多能拿到三四萬元的賠償款,沒想到最后卻拿到了17萬多。對此十分滿意,特送一面錦旗表示對我所辦案律師的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