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梗概:當事人利用犯罪份子提供的銀行卡,在明知卡里的錢款來路不明的情況下,仍數次取出贓款交給犯罪份子,自己從中獲得好處費,最終被警方抓獲,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起訴。我所律師最大程度為當事人爭取減刑,最終僅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此時距刑滿釋放日僅6天。
基本案情:
王陽(化名)最近有一筆意外之財進賬,只需幫別人取個錢就可以了,每次都能得到幾十元的好處費。他隱約知道這個人的錢款來路不明,不然為啥大費周章的讓別人幫他取錢呢。至于其他的,管他呢,反正自己又沒有殺人放火,燒殺搶奪。然而,他還是被抓了,原因是明知他人提供的銀行卡里的錢來路不明,還是為了好處費多次為其取款,如今證實卡里的錢是詐騙所得,最終落得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看守所里的他悔不當初,自己為啥要貪這小便宜,如今惹了這牢獄之災。
辦案經過:
我所律師在接到當事人家屬的委托后,發現當事人已在看守所被羈押4個月,當事人與家屬很是著急。辦案律師絲毫不敢懈怠,加班加點研究案情,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1、犯罪情節輕微,建議量刑從輕
我所律師對王陽所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并無異議,只是考慮到其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小,建議從輕量刑。
2、到案后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
當事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已退還犯罪所得錢款,且積極繳納罰金,認罪態度良好。
3、無犯罪前科,系初犯
王陽在此之前,沒有犯罪前科,有《前科查詢證明》佐證,是初犯。
以上,基于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社會危害程度等情節綜合考慮,我所律師建議法院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
通過我所律師與辦案機關的反復溝通,加速了案件進展,最終法院采納了我所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當事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可酌情從輕處罰,判處當事人有期徒刑6個月,從羈押之日起算,羈押一日抵刑期一日。此時距離當事人刑滿釋放日僅剩6天!意味著6天后,當事人便可出獄恢復自由身。整個案件從接受委托至結束,僅耗時十余天!當事人及其家屬對此十分滿意。
相關法律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