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梗概:當事人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公安局刑拘,公訴機關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兩項罪名起訴,并建議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后在我所律師的不斷努力下,法院采納了辯護人部分無罪的辯護意見,認定公訴人指控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不成立,最終僅判處當事人8個月的有期徒刑!
1、基本案情:
李華(化名)被公安局抓了。在看守所里的他悔不當初。案件起因是他提供自己的銀行卡給犯罪分子,用于收取境外非法資金,然后其再將收到的錢,通過取現或微信轉賬給犯罪分子,自己從中獲利。最終東窗事發,被公安局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逮捕。公訴機關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兩項罪名起訴,建議數罪并罰!
2、辦案經過:
我所律師接到委托后,認真研究案情,數次奔走于看守所,反復與當事人及家屬溝通后認為:
01、指控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證據不足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此案中,雖有李華的供述,但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認定其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02、公訴機關對其量刑過重
李華通過取現或微信轉賬的金額不足十萬,而公訴機關建議按照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所得十萬以上,屬情節嚴重,按照三年量刑,屬量刑過重,故請求對李華從輕處罰。
03、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我所律師對李華構成幫信罪無異議,但鑒于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其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可酌情從輕處罰。
3、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采納了我所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被告李華僅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而公訴機關指控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相關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