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發生交通事故自身主責,無傷殘,雙方私下自行調解,但對賠償款不能達成一致,對方司機不同意簽字;后委托我所,評上十級傷殘,比當初自行調解金額多了近一倍!
基本案情:
2020年的某天,李愛國(化名)駕駛無牌照三輪摩托車,與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王建華(化名)發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愛國受傷住院30余天。后經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李愛國承擔主責,王建華次責。
雙方打算私下協商解決,可經反復磋商,對方仍不同意李愛國提出的賠償數額,雙方僵持不下。李愛國便找到我所,希望自己的權益能得到維護。
辦案經過:
我所辦案律師接到案件后,首先確定適格的被告主體:王建華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事故,且是涉案車輛的車主,其掛靠在某物流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與商業險,不計免賠。故,王建華、某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皆是適格的被告主體。如此便確保了李愛國的賠償款后期能夠順利執行。
其次,我所法醫發現李愛國的傷情恢復的不是特別好,建議進行傷殘鑒定。在法醫的全程陪同下,李愛國在溯源進行鑒定,最終評上了十級傷殘!
最后,我所律師細心整理各項證據材料,精確計算賠償款,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等。
法院判決:
在充分的證據材料下,法院最終支持了我所律師提出的主張。比之前當事人私下協商的賠償款多了近一倍!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