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的某天,王。ɑ{駛無牌號正三輪摩托車,在右轉彎時,與張澤(化名)駕駛的無牌號正三輪摩托車碰撞,致張澤及其車輛乘坐人小環(化名)、李梅(化名)受傷,車輛損壞。后李梅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認定書認定:王俊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澤負事故的次責,小環、李梅無責。隨后交警大隊出具情況說明:張澤構成輕傷二級;小環的損傷為成輕微傷。
事故發生后,王俊用手機撥打“110”報警并在事故現場等候交警隊處理。
此次1死2傷的重大交通事故是由于王俊違反交通運輸法規造成的,其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等待王俊的將會是牢獄之災。
辦案經過
我所接受委托后,認真仔細研究案情,提出了以下辯護意見:
01
被告人王俊無前科,本次犯罪系過失犯罪,主觀惡性小;
02
事故發生后立即報警,在事故現場等候交警隊處理,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
03
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且其親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來屬的諒解,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及附帶民事責任,并請求法院對被告從輕處罰。
以上均有證人證言、事故認定書、物證鑒定室鑒定、現場勘查筆錄及被害人的傷情照片、事故現場照片、賠償協議書、諒解書、收條等證據予以證實。
綜上,我所律師建議法院對被告王俊判處緩刑。
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采納了我所律師提出的辯護意見,認定被告王俊犯交通肇事罪,但可酌情從輕處罰,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法律鏈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 【緩刑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