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軍與李采是經人介紹認識的,雙方皆有過一段不圓滿的婚姻。懷著忐忑與期待的心情,雙方經過短暫相識相戀,便再次走進了婚姻的殿堂。原以為結婚之后能夠開啟新的生活,然而,天不遂人愿。由于性格與價值觀不合,婚后僅僅過了3個月,雙方便因為瑣事爭吵而一直分居,F在已經難以共同生活下去,希望結束這段婚姻。
雙方爭議:
由于婚后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很短,王軍想要回彩禮,但是李采不同意,雙方就此僵持不下。無奈王軍找到我所,希望能夠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件處理:
我所律師認為原、被告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乏溝通,交流,為瑣事生氣后分居至今,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F王軍提出離婚,李采表示同意,說明雙方感情確已徹底破裂,故對王軍的離婚請求,應予準許。
關于王軍要求李采返還彩禮的問題,李采稱彩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不同意返還。我所律師指出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很短,且花銷主要是治療陳年舊疾,并提供了充足的證據予以支持所提出的主張。
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師的主張,同意雙方離婚,就彩禮問題,結合當事人生活時間長短、經濟狀況及當事人婚后消費狀況,酌定由被告返還原告一半彩禮。
●相關法律鏈接●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0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