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強與張美于2021年年底經媒人介紹相識,2022年1月1日雙方舉行見面儀式。期間,吳強、吳強父親給張美見面禮68000元;給張美父母各4000元紅包;給張美妹妹1000元;給在場五個小孩各200元;給兩位媒人各2000元,后兩位媒人又將錢轉交給張美父母。張美送給吳強阿瑪尼手表一塊。此后雙方未共同生活,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22年8月8日,吳強及父親起訴到法院,要求張美及其父母返還彩禮。
法院審理認為,吳強給張美的見面禮68000元,給張美父母各4000元應認定為彩禮;對于吳強給媒人各2000元屬于贈與他人,不應算做彩禮;對于吳強給張美妹妹的1000元及給在場五個孩子各200元因數額較小,不應算做彩禮。故本案認定的彩禮總額為76000元。吳強給張美彩禮后,雙方并未登記結婚,也未共同生活,張美應全部予以返還。張美送給吳強的手表,因價值較大,吳強應予返還?紤]到張美在婚約協商過程中有所開支,開支部分應予扣除。法院最終判決張美及其父母返還吳強70000元;吳強返還張美阿瑪尼手表一塊。
彩禮是指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按照當地習俗,在婚前男方向女方給付數額較大的金錢和物品,是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男方給女方彩禮,雖然是一些地方的習俗,但是彩禮的給付應當以當地的經濟水平、男方的家庭收入情況和雙方的意愿為基礎,不能盲目攀比,更不能用彩禮的多少來衡量感情的深淺,亦不能以彩禮為由索要騙取財物。當結婚的目的無法達成,女方應當向男方返還。在判斷是否返還彩禮以及返還彩禮的數額時,一般應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雙方過錯、是否登記結婚、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孕育子女、彩禮的使用情況等因素,結合當地習俗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