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092條是關于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的規定。本條刪去了《婚姻法》第47條中以“離婚時”為前提的規定,無論在婚內還是雙方已經進入離婚訴訟階段,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均可以對其少分或不分;此外,本條采取列舉式規定,即只有發生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時才能適用本條規定,離婚后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再次訴訟請求分割......
02關于婚姻無效情形
《民法典》第1051條是關于婚姻無效情形的規定。婚姻效力問題不僅事關婚姻雙方當事人的重大利益,也關系到其近親屬以及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本次編纂保留2001年《婚姻法》關于“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的事由,刪除了“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的規定......
03關于可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1052條是關于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本條完善修改了2001年《婚姻法》第11條規定的撤銷權行使期間起算點,不再以結婚登記之日為起算點,而是規定受脅迫一方當事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可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同時,《民法典》1052條對可撤銷婚姻的機關作出修改,受脅迫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不能再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
04關于非婚生子女的權利
《民法典》第1071條是關于非婚生子女的權利的規定。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間也存在血緣關系,不應由子女承擔因父母問題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有關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同樣適用于非婚生子女。本條規定來源于《婚姻法》第25條,其內容未作實質性變更,僅在文字描述上進行了完善......
05關于夫妻相互撫養義務
《民法典》第1059條關于夫妻相互扶養義務的規定。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是配偶身份權的重要內容,是夫妻之間法定的扶養義務,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給付扶養費。本條源于《婚姻法》第20條,只在文字上做了調整。其中,將第1款的“互相”改成“相互”,將第2款的“付給”改成“給付”,以使文字表述更加精準。同時,將第2款的“需要扶養的一方”提前,以進一步突出本款適用的前提是夫妻有一方存在需要扶養的情況......
06離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
《民法典》第1085條是關于夫妻雙方離婚后子女撫養費負擔的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子女在必要時有權要求增加撫養費數額。本條在《婚姻法》第37條規定基礎上,將“一方撫養的子女”明確為“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將“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改為“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07關于無人繼承遺產歸屬
《民法典》第1160條是關于無人繼承財產歸屬的相關規定,在《繼承法》第32條基礎上修改而來,新增“用于公益事業”,明確限定了收歸無主遺產的用途,確保遺產的物盡其用。這也符合國家生育政策和人們生育理念改變,獨生子女家庭、丁克家庭越來越多,人口老齡化加深,失獨老人和孤寡老人日漸成為關注的特殊群體,遺產無人繼承的概率大大提升的社會現實......
08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
《民法典》第1161條系在《繼承法》第33條基礎上修改而來,文字表述上更為簡潔達意。具體來看,規定稅款屬于“依法應當繳納”的款項,強調了稅款的強制性、嚴肅性;“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強調有多少遺產就清償多少債務,符合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
09關于錄音錄像遺囑
《民法典》第1137條系在《繼承法》第17條第4款基礎上修改而來,新增了錄像遺囑,并對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要件作了明確規定。這是《民法典》順應當今社會智能手機、平板電腦,甚至智能手表、智能眼鏡等都自帶強大的拍攝功能,當事人利用上述設備可以自由錄制遺囑的時代發展趨勢的體現。隨著網絡技術普及,電子數據訊息發展,錄音錄像遺囑將會成為非常重要的遺囑形式......
10祖孫之間撫養贍養義務
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是隔代的直系血親關系,他們之間在具備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形成撫養和贍養關系。隔代撫養是我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將面臨的一個問題,基于對歷史傳統、親屬感情、民間習慣及部分“缺損家庭”的現實和社會保障水平等多種因素的考慮,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扶老育幼不僅是中華民族需要發揚光大的優良傳統,而且也需要法律對此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
11關于離婚家務補償
《民法典》第1088條在《婚姻法》第40條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取消了離婚經濟補償只在約定財產制下適用的規定,將經濟補償范圍擴大到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同樣適用。增加了補償的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的規定,以當事人自行協商決定為先,貫徹私人事務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
12關于夫妻財產約定效力
《民法典》第1065條是關于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規定。夫妻對財產關系進行約定是一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不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還要符合婚姻家庭的相關規定。與法定財產制相比,約定財產制靈活性更強,更適應復雜多樣的社會生活。本條規定沿用了《婚姻法》第19條的內容,僅對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
13成年子女贍養義務
《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是關于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的規定。第1067條第2款內容相較于《婚姻法》第21條第3款,將履行贍養義務的主體由“子女”調整為“成年子女”,將請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主體由“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調整為“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本條內容以《民法典》第26條為基礎,又將第26條規定的撫養義務和贍養義務落至實處......
14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民法典》第1064條是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為新增條文,其內容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2、3條修改而來。在內容上,確立了“共債共簽”的基本原則,進一步明確了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15關于胎兒預留份
《民法典》第1155條是關于胎兒預留份的規定,本條是在《繼承法》第28條的基礎上修改而來,將“胎兒出生時”修改為“胎兒娩出時”,與《民法典》第16條的表述相一致,也更為精準規范。遺產分割時,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都應當為胎兒保留其應繼承的份額,強化對胎兒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