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23年6月,李女士駕駛的小型轎車與網約車主李先生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接觸,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李女士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網約車主李先生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李先生駕駛的網約車因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停運維修共9天,李先生要求李女士賠付停運損失及取送修車輛產生的交通費,但李女士對此筆費用并不認可且拒絕賠償。2024年8月,李先生將李女士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法院審理后認為,停運損失是指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李先生的小轎車系經批準的合法營運車輛,其因事故導致車輛停運而產生的損失,屬于因交通事故而產生的合理損失,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根據網約車收入情況,法院酌定賠付營運損失共計2700元。對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普法時刻:停運損失為什么會得到法律支持?
網約車已經成為人們出行的主要選擇之一,網約車停運損失案是近年出現較多的新類型案件。網約出租車司機發生交通事故后,相較于一般的家用轎車私家車主,其訴求除了賠償維修費用外,還會請求賠償停運損失。這是因為網約出租車司機屬于新興就業群體,車輛是網約出租車司機賴以生存的工具,屬于營運性質,其停運損失雖是間接損失,但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同樣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停運損失到底由誰來承擔?
停運損失是從事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損失,屬于財產侵害的范疇,計入交強險賠償范圍。關于商業三者險是否賠付應以保險合同約定為準,如果保險公司已就停運損失免賠的條款對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確說明,保險公司應在商業險范圍內免責。此種情況下,停運損失應由實際侵權人負責賠償。
建議廣大網約車車主依法運營、安全駕駛,并對日常營運收入相關記錄留存,如若發生類似糾紛,可作為確定停運損失金額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