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1、工傷保險賠償
工傷保險賠償,一般是指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建立工傷保險關系,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則由工傷保險機構對受害人予以賠償,用人單位不再承擔工傷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
2、人身損害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殘、死亡及其他損害,要求侵權人以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侵權法律制度。
二、兩者關系
工傷保險與人身損害賠償的關系,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人身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但由于工傷保險賠付是基于工傷事故的發生,與勞動安全事故或者勞動保護瑕疵等原因有關,因此,工傷事故在民法上被評價為民事侵權。這就產生了工傷保險賠付與人身損害賠償的相互關系問題。工傷保險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作為兩種并存不同的損害填補制度,在針對同一損害事故時,兩者之間到底是何種適用關系?受害人是否可以任選其一亦或是兩者兼得?
三、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結論
因此,發生工傷事故,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不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
五、提醒
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工傷責任承擔主體之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但需要說明的是,工傷保險待遇與人身損害賠償中,項目相同部分只能享受一次,具體賠償金額和方式需根據案件情況和地區差異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