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能夠作為債務擔保的人,不是出于親人就是出于朋友,而對于那些替他人做債務擔保的人,對自己應承擔的法律風險又缺乏了解。擔保會承擔哪些法律風險?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擔保人就需要按照約定在其保證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保證。
如果借款人違約還款,出借人就會起訴保證人。不過,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后果是不一致的。
在一般保證中,出借人找借款人還款未果的,經過訴訟或是仲裁后還是不還的,并且經過法院執行后確定無力還款的,那么出借人即可轉而找保證人還錢。
而連帶保證的責任較重,借款人到期不還款的,出借人既可以找借款人還錢,也可以直接找保證人還錢。
不過,保證人被追償后,可以接著找債務人還款。如果債務人不肯積極還款的,照樣是可以去法院起訴追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