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有可能“上有老下有小”,故被扶養人生活費常是賠償總額中占比較大的項目。若交通事故發生時,孩子還未出生,后續能否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
案情簡介:2022年11月,小楊駕駛小型轎車與大彭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大彭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小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小楊駕駛的車輛在A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200萬元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時,大彭妻子已懷孕32周,一個月后,兒子陽陽出生。
2024年4月,治療結束的大彭將小楊及其車輛投保的A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經司法鑒定,大彭構成十級傷殘。為此,大彭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及兒子陽陽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30余萬元。
審理中,雙方對陽陽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否應當支持發生爭議。A保險公司認為: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本起事故發生時陽陽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被扶養人,故不認可支付陽陽的生活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本案中,交通事故發生時陽陽尚處于胎兒狀態,大彭作為陽陽的法定扶養義務人,因交通事故傷殘導致喪失了部分勞動能力,其主張陽陽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依據充分,應當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A保險公司賠償大彭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275462.66元,其中被扶養人生活費34391元。
以案說法:雖然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應該給予胎兒利益特殊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時已經受孕的胎兒,其合法權利亦應給予特殊保護,如出生后,其法定監護人代為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應予支持。本案中,雖然大彭發生交通事故時,其子女還未出生,但是提起訴訟是在胎兒出生后,原告大彭作為嬰兒的法定監護人行使法定權利,有權代嬰兒提起涉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訟。案涉機動車交通事故導致撫養人大彭十級傷殘,這勢必會對其扶養子女的能力造成一定的影響,故其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理由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