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撫養權處理原則是怎樣的?
撫養權處理的根本原則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撫養權糾紛案件中,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是貫徹始終最核心的判斷標準?梢粤炕脑瓌t是根據子女的年齡,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2.兩周歲以下一般由母親撫養,有沒有例外情況?
有例外情形: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雙方協議由父親直接撫養,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3.父母條件相當又都想要孩子,撫養權會歸誰?
優先考慮的因素: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一方要撫養權,一方不要,是不是一定會判給要的那一方?
一般會考慮判給要的一方,但也要看其是否有撫養能力和有無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因素。
5.如父母一方服刑,撫養權如何處理?
一般是由未服刑一方撫養,但也有服刑人員堅持撫養,雖其暫不能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但其父母愿意代為撫養的且能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也可視為服刑人員具備相應的撫養能力,其未成年子女可暫由該服刑人員的父母代為直接撫養。
6.繼子女的撫養權如何處理?
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7.離婚后,可以變更撫養關系嗎?
如有以下情形可以變更: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